福建一除名职工要求享受社保待遇 被法院驳回


几年前,被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劳动局辞退的黄某某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,将原单位和上级告上法庭。那么单位是否应该为黄缴纳社保呢?今日《以案说法》将共同关注。 此案虽然不久前才了结,但却始于14年前。黄原本是惠安一家陶瓷厂的员工,但从1990年开始就不在该厂工作了。工厂直到1995年底还在为他缴纳社保。当年12月,原惠安县经委认定黄“违反计划生育”,并上报处罚。不久,县劳动局作出处分答复,决定给予黄除名处理。不久陶瓷厂关闭,三年后被拍卖。去年,有关部门同意恢复黄的公职,并给他一次性安置。黄从中获得了一笔安置费。 去年11月,黄向惠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陶瓷厂缴纳1万余元社保,却被告知不予受理。今年,黄将陶瓷厂和惠安经贸局告上法庭,要求两被告支付其1万余元的社保金。惠法院受理后驳回了黄的诉讼请求。黄不服,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。他认为,既然后来恢复了自己的公职,那就意味着罢免自己是错误的,所以原单位必须为自己缴纳社保。 中院受理后,仍维持惠安法院的判决。 法官的评论 原单位已经尽到了责任。 日前,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邱法官对此案进行了点评。她说,此案主要涉及黄的原单位是否应该为他缴纳社保。 邱法官说,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七十条规定,“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,建立社会保险基金,使劳动者在年老、患病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方面得到帮助和补偿。”以及第72条“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确定资金来源,逐步实行社会统筹”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并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。 她说,本案中,黄原是惠安某陶瓷厂的员工,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规范和保护。按照规定,该厂还缴纳社会保险费至1995年底。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,1995年底黄因违反计划生育被辞退,陶瓷厂是否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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